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2124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1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觸犯恐嚇等罪,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8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8年8月26日執行羈押,至98年11月2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應自98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