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43號原告甲○○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79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0,24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
0元,尚欠新台幣22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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