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秀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98年6月16日上午11時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許佩如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