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9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坤達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79號,偵查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美國COLT廠一九一一型口徑零點四五吋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子彈壹顆,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坤達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緝字第6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制式手槍乙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制式子彈4顆(已試射3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具殺傷力乙情,有該局民國98年12月21日刑鑑字第0980165773號鑑驗書乙份在卷可稽,是扣案之制式手槍乙支及送驗所餘制式子彈乙顆,係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吳坤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檢察官99年度偵緝字第67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8927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查。而本件扣案之手槍(保管字號:99年度槍保管字第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新竹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8636號卷第47頁)、子彈(保管字號:99年度彈保管字第1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新竹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8636號卷第48頁)經送鑑定結果,送鑑手槍乙支(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號),認係口徑0.45吋制式半自動手槍,為美國COLT廠1911型,送鑑時槍號已遭磨滅,經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槍號磨滅過深無法重現,槍管內具6條左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4顆,認均係口徑0.45吋制式子彈,採樣3顆試射,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2月21日刑鑑字第0980165773號鑑驗書乙份附卷可稽(見新竹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8636號卷第40至41頁),是以上開扣案之美國COLT廠1911型口徑0.45吋制式半自動手槍乙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槍砲;鑑驗剩餘之制式子彈乙顆則屬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彈藥,而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均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單獨聲請將前揭查扣之美國COLT廠1911型口徑0.45吋制式半自動手槍乙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鑑驗剩餘之制式子彈乙顆宣告沒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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