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0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劉立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文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