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九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叁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就被告被訴竊盜犯行,業經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且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