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補字第115號原告 許文信 被告 林湘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依前開法條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