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24號聲請人 徐元豪台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台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班慧鳳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為台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叡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並將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賸餘財產分派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呈送在案,台叡公司復選任班慧鳳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班慧鳳並願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班慧鳳為台叡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並有台叡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附卷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438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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