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四四號
聲請人源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0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0五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七0─ND─0二七六四八─五││壹│壹仟││├─┼───────────────┼──────────────┼────┼───┼────┼───┤│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七0─ND─0四五二五六─七││壹│壹仟││├─┼───────────────┼──────────────┼────┼───┼────┼───┤│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七0─ND─0六二九一八─六││壹│壹仟││├─┼───────────────┼──────────────┼────┼───┼────┼───┤│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七0─ND─一0五九五五─二││壹│壹仟││├─┼───────────────┼──────────────┼────┼───┼────┼───┤│5│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七0─ND─一0五九八四─九││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