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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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431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炘泓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媗媗李怡萱 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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