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431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炘泓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媗媗 即 李怡萱 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