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9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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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998號
上 訴 人 陳和泉
黃凰誠
被上訴人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錦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9月20日本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5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