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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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3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三○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