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丸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太一營造有限公司台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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