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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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11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2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