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勞簡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簡上字第17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梵緒 律師上附帶上訴人因與上訴人達遠塑膠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而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經核為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