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41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溫三郎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2日下午三時廿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鄭翠蘭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41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溫三郎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2日下午三時廿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