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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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交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上字第四號
上訴人丙○○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列被上訴人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六十九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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