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沈執玄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慧蒂 、 王致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慧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叁佰伍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