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 梁翎瑚
陳彥霖 陳彥樺 陳靜慧 陳煥源 被告 黃圓映 原告等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零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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