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趙銀勝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廖盛豪 關係人趙 張吉妹 上列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認可趙銀勝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收養廖盛豪(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趙銀勝(男,民國00年
0月0日生)願收養其配偶之子即被收養人廖盛豪(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而聲請人即被收養人廖盛豪為成年人,其父 廖斐文 已去世,今經母 趙張吉妹 之同意,依民法第1079條規定請求鈞院裁定准予認可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076條之1第1項前段、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之聲請,應附具:(一)、收養契約書。(二)、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四)、被收養人有配偶時,其配偶之同意書,或不能同意之證明文件。(五)、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同意書。但本生父母礙難同意者,不在此限。(六)、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34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為成年人,其與收養人間已成立收養關係,並徵得被收養人生母趙張吉妹之同意,而被收養之生父已去世等情,業據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提出收養子女契約書、收(出)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趙張吉妹到場陳述明確,有本院101年3月1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經核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之收養關係,與民法第1073條、第1076條之1、第1079條第1項規定相符,且無民法第1073條之1、第1075條、第1079條之2所列各款應不予認可收養之情形,依法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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