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三清宮法定代理人 牟王寶雲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萬枝 、 唐金萬 、 唐來發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陸萬貳仟叁佰捌拾肆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詹淳涵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3,800元/平方公尺(102年1月公告現值)×66.21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被告權利範圍合計為全部)=1,575,79
8元㈡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3,800元/平方公尺(102年1月公告現值)×83.47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被告權利範圍合計為全部)=1,986,58
6元㈢合計:1,575,798元+1,986,586元=3,562,3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