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3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桂大永┌───────────────────────────────────────────────────┐│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76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0,000元│VC0000000│95年8月24日│││限公司東湖分公司│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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