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0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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