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687號債權人 林世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何之澐 (原名: 何雲雲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正確之附表(台端附表載明票號FA0000000之本票金額為122,
655元,惟系爭本票票面金額為102,655元)。經本院民國
100年9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9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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