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900號債權人 陳麗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盧文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台中市私立名家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組織型態為獨資
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債務人係盧文俊個人或係台中市私立名家
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如與聲請狀所列債務人不符,並請更正債務人名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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