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士林區農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