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丙○
甲○○戊○○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秀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附民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交訴字第4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彭洪媛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