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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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被告東邦國際人造石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交易字第15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周明鴻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