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24號
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2月3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