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樹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樹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樹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樹坤㈠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
6年度審簡字第5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㈢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46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7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㈣並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部分接續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80167195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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