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82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行法定代理人 劉俊麟 訴訟代理人 宋志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82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001│七強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 中山北 │101年12月20日│9,800元│CH0000000│││ 陳維方 │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