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博典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21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46號、10
8年度毒偵緝字第47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零點貳柒肆公克;驗後淨重零點貳陸參公克),沒收銷毀。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博典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民國107年9月1日,在其位於屏東縣○○鎮○○街○○號居所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黃博典因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8年5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46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47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274公克,驗後淨重0.263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
7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24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甲基安非他命,已因鑑驗而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