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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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34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志成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95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