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419號
原 告 童麗瓊
訴訟代理人 李彦華 律師
複代理人 周彥憑 律師
被 告 張迺進
訴訟代理人 阮玉婷 律師
被 告 張美女
張美蓉
范偉峰 即 范少墉
林正 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裁定在
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該事件判決在卷可稽,並經調
取卷宗核閱無誤,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