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8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81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聲請費1,00
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經本庭於民國98年7月31日裁定命
其於5日內繳納,並在98年8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調解
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林芊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