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正雄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5年度偵字第2125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所為之102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郭正雄之年籍「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欄第三段倒數第九行「加計此項期間8年5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加計此項期間8年4月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第3段倒數第
9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鄭瑋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冒佩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