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80號上訴人即原告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賢惠 、 許喬筑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834,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0,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