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陳美霖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50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陳美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前曾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經判處無罪確定,本知販賣毒品之罪刑非輕,本案仍再度於其男友甫因毒品案件入監執行後,續行以其男友所持之同一行動電話遂行販賣毒品犯行,顯然仍心存僥倖而犯本案,依其本案所涉重罪自有逃亡之相當理由,又按卷附通聯譯文,可知被告本案所為亦非偶一為之,所為對社會危害性非小,有羈押之必要,爰於民國102年3月
5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伊父親年邁不良於行,需人在旁協助料理生活,伊迄今又已完全坦承犯行,日後審理將隨傳隨到,因之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給伊可以妥善安排家中事務之機會以利安心服刑云云。惟查,被告於本案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一事,已如前述,上開聲請意旨關於被告父親身體狀況等語,復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事由不相符合,又相較被告本案所涉重罪,被告父親縱有此等不良於行之情形,亦無從使本院因而認被告即無羈押之必要,是被告以此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屬無據,從而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鄭凱文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