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42號原告 宋艷皎 被告 陳素嬌 被告 程林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素嬌、程林玉美分別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同段285、286建號及281建號後方占用土地面積24平方公尺、16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返還所占用之土地予全體共有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3,885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55,400元(計算式:33,885元×40㎡=1,35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4,365元,應再補繳裁判費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