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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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98號原告 簡孝亦 住新北市○○區○○街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融 律師被告奇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
彭子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