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東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被告名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張建忠 上列被告張建忠因本院96年度東交簡字第1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呂煜仁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