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063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淑玲律師
許啟龍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2號,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1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下同)81年3月5日起受聘於 南山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擔任該公司中壢二處之保險業務員,負責收取保險費、交付保險金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利用其因執行保險業務而得經收客戶繳付保險費之機會,基於侵占其因執行上開經收保險費業務而持有客戶交付保險費之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2年至93年間,連續於下列㈠、㈡、㈢所示時地,收取要保人陳 繪翔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如附表一所示之三張保單如下列㈠、㈡、㈢所示之各期保費共新臺幣(下同)73,354元後,未將代收之該等保險費交付公司,反將該等現款侵占入己:
㈠保單號碼Z000000000之保險單(要保人/被保險人: 陳繪翔
)部分:要保人陳繪翔於該保單92年度保費應繳期限前之某日時,在關西至新埔公路旁某處,所交付之該年度保險費現金31,332元;及於93年度保險費應繳期限前之某日時,在石門山休閒農莊老地坊餐廳內,所交付之該年度保險費現金31,382元。
㈡保單號碼Z000000000之保險單(要保人/被保險人:陳繪翔
張耀勻 )部分:要保人陳繪翔於該保單93年度保費應繳期限前之某日時,在新竹縣○○鎮○○街○○○號二樓承租住處內,所交付之該年度保險費5,530元。
㈢保單號碼Z000000000(原判決誤書為Z000000000)之保險單
(要保人/被保險人:陳繪翔/ 張議勻 )部分:要保人陳繪翔於該保單93年度保費應繳期限前之某日時,在新竹縣○○鎮○○街○○○號二樓承租住處內,所交付之該年度保險費5,110元。
嗣於95年4月26日,陳繪翔至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查詢該年應繳付保費後,經該公司人員告知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保單93年度保費未繳、編號三所示之保單92年度、93年度保費未繳,陳繪翔始發覺被告甲○○未將其所交付上開保費繳入公司,即於同年5月2日出具附表二所示之聲明書予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經該公司查證後,始發覺上情,被告甲○○即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其侵占如上開㈠、㈡、㈢所示之各保險費,繳入公司。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犯有刑法業務侵占罪嫌,係依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之指訴,證人陳繪翔於偵查中之證言,及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保單93年度保險費、編號三所示之保單92年度、93年度保險費於陳繪翔出具附表二所示之聲明書時,均屬未繳納之情形,且由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為補繳,並有被告前於陳繪翔出具聲明書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投訴後出具公司如附表三所示之陳述書為據。
四、訊據被告甲○○堅詞否認有何侵占犯行,辯稱:伊與陳繪翔間自80幾年間起有金錢往來,陳繪翔共向其借款約六萬多元,就起訴書及陳繪翔聲明書所載之各次詳情略係以:
㈠就起訴侵占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保單92年度、93年度保險費部分:⑴石門休閒農莊老地坊餐廳該次,係因陳繪翔換工作而前往該處會晤陳繪翔,並送交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月曆,未向陳繪翔拿取任何金錢、⑵關西至新埔公路旁該次,即附表三所示之陳述書第四點所載陳繪翔還款。㈡就起訴其侵占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保單93年度保費部分,係該二張保單前因未繳91、92年度保險費遭停效,由其於93年3月間,前往陳繪翔位於桃園縣青山街之住處,為陳繪翔兩名子女辦理該二張保單之復效,該次並未自陳繪翔收取金錢。另其與陳繪翔間之金錢借貸,係略如附表三之陳述書所示,惟當時未立有任何書面借據;此外,陳繪翔經常搬家,都是陳繪翔主動與其連絡,而於本件發生前,陳繪翔當時因從事直銷,邀其一同參予,惟其未答應,且併告知陳繪翔其附表一編號
一、二所示兩張保單因保費未繳而停效,而於94年3月28日將該二張保單之復效申請書暨變更通訊地址聲請書交付陳繪翔填寫,又當時陳繪翔向其反應 伊剛 換工作,要求其幫 伊墊 繳該復效保費,其當時亦答應陳繪翔之要求,詎陳繪翔竟不知何由向公司投訴其侵占保險費,其當時僅為保住工作而於同年4月27日將陳繪翔指訴其侵占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保單之保險金補繳回公司,並就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保單,依補繳保費通知書於同年5月3日將復效應補繳而已逾陳繪翔指訴其侵占金額之保險費,全數繳納,本件其並未有侵占陳繪翔指訴之保險費之行為;再依被告於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之職務及經濟狀況,並無侵占陳繪翔交付之些微保費之必要等語。
五、經查:㈠證人陳繪翔前向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投保有附表一所示
之保單,其中:⑴編號一、二之保單,因前未繳91、92年度之保費而停效,於93年2月26日申請復效,於同年4月15日補繳該二保單之該二年度之保費後復效,惟該二保單復因未於同年12月26日繳交該二保單93年度之保費、亦未於94年12月26日繳交該二保單94年度之保費,復遭停效,迄至95年3月28日,始由陳繪翔、張耀勻、 張議月 填寫復效申請書交付被告,由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於同年4月13日受理,於同年5月3日補繳該二年度之保費後復效;⑵編號三之保單,因依約可由保險金墊繳保費,雖未有停效之紀錄,惟自90年度至94年度之各期保費均因遲繳而發生以保險金墊繳之情形,且原應分別於92年11月18日、93年11月18日繳納之92、93年度之保費,均係遲至95年4月27日補繳該二年度所墊繳之保費等情,有附表一所示之各保單要保書、復效申請書、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就各該保單出具之續期保費查詢回函、保費報帳明細表、保單繳費狀況在卷可稽,且為被告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㈡又證人陳繪翔就其發覺被告未將其交付之保費繳交公司之緣
由,於原審96年7月11日審理時結證以如附表四所示等情,是依證人陳繪翔上開證言,其係於93年11底時,欲繳交保險費時,由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告知其附表一所示之各保單92、93年保費均未繳納,然其上開陳述,顯與附表一所示之各保費欠繳期間不符。又如依其附表二所示之聲明書推算,若其係於94年11月間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詢問繳納保險費事宜,其附表二聲明書所述之事實,固與附表一所示之各保費之欠繳期間相符,然證人陳繪翔曾於95年3月28日填具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其二名子女保單之復效聲請書交付被告辦理復效手續,有該二保單之復效聲請書在卷可稽,是若被告確有侵占證人陳繪翔交付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費,則證人陳繪翔於94年11月向公司查悉後,理應馬上向公司投訴,但其並未即向公司投訴反先詢問被告,是其所述有繳交保費予被告之情,即屬存疑。況本件被告遭指訴侵占金額僅73,354元,依被告於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為區經理職務,並參酌其提出之其與其配偶91至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依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閱之被告91年至96年之授信、擔保、還款之信用資料,並無異常,且其經手多人之保費收取,亦無期他人有投訴保費被侵占之情,尚難認被告有侵占保費之不法動機。
㈢再依證人乙○○即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就該公司受理陳
繪翔投訴過程,於原審結證如附表五所示等語,並參酌附表二所示之聲明書日期,足見本件應係陳繪翔於95年4月26日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投訴後,該公司隨即詢問被告,而由被告於同年月27日補繳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保險費,另再於同年5月3日依補繳保費通知書為繳款後,由被告於同年月18日出具附表三所示之陳述書等情,應堪認定。是依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於95年4月26日接獲保戶指訴有保費交付業務員而未入庫之資訊後,隨即於同日詢問業務員之作業程序等情觀之,則證人陳繪翔如有於附表四所示之94年11月間以電話向該公司人員表示其保費均已交付被告等情,該公司竟未立即進行內部調查?亦與該公司於95年4月26日接獲陳繪翔之處理程序有異;復參酌證人陳繪翔於原審96年8月2日審判期日附表七㈣、同年7月11日審判期日關於附表二㈡、附表八之關於其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電詢應繳保費事由,陳繪翔是否確因不知悉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保單繳費事宜而電詢公司,顯有前後證述矛盾之情,自難逕認證人陳繪翔該部分證言屬實。
㈣又依證人陳繪翔如附表六㈡、附表七㈠、㈡、㈢所示之關於
其在各年所繳保費係分屬何年度保費何保單保險費之證言,及如附表七㈣、附表八所示之關於附表一所示三張保單何者何時曾停效、復效之證言,陳繪翔對保險費應於保險期間開始前繳付、各年度所指之承保期間、停效保險契約係於繳足積欠保費後始能復效,無從就停效保險契約之停效後之某年度單獨繳付保險費之保險概念,顯有誤解之虞。是證人陳繪翔就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保險契約,曾因復效而於93年
4月15日補繳91、92年度欠繳保險費,是其附表三所示之聲明書就該二保單所指93年度保險費,不無有誤將該繳費時間與所繳費年度混淆之虞;再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保單因依約可由保險金墊付積欠保費,故無停效之虞,惟證人陳繪翔竟於原審96年7月11日審理時證稱該保單曾經遭停效云云(參見附表八所示證言),是依證人陳繪翔於審理中歷次所言未繳保費將停效之情,尚難認其不知悉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保單有發生未繳納保險費之情之虞。
㈤另被告遭陳繪翔投訴有侵占繳交保險費時,被告係於南山人
壽保險公司擔任區經理職務,而依被告自陳其當時自己負責之保戶有二百多位,其下轄尚有其他之業務員及各該業務員各自負責之保戶,而依告訴人代理人即證人乙○○於本院97年3月19日審判期日陳述以「我們發現有這件事情的之後,我們公司在95年5月18日內部清查,應清查的保單約有130多件,應清查的標準是掛在被告名下由她負責的保單就會清查,有些有通知到,有些無法通知,已清查的有90幾件都沒有發生,有連絡上並發現的只有本件,而本件也是保戶自己來公司查詢。」等語,復參酌被告提出其與其配偶91至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之被告91年至96年之授信、擔保、還款之信用資料,被告所負責之保單中,僅有本件客戶投訴保險費遭侵占,且其他保單亦未發覺有何異常之情形,再依被告92年11月至93年12月間之經濟狀況,難認被告有何侵占陳繪翔投訴之保險費73,354元之動機;此外,依證人陳繪翔於原審96年7月11日如附表九所示之關於是否其曾邀同被告參與直銷之證言,雖無法逕認其當時是否確曾邀同被告參與直銷業務,惟依陳繪翔證言可推知陳繪翔當時係知悉被告生活狀況,且陳繪翔於95年5月間經濟亦開始好轉,是被告辯稱:陳繪翔曾邀同其參與伊之直銷不然其無法繼續從事保險工作之情,尚非無可能;至證人陳繪翔曾提出於如附表十所示之指訴被告承認有侵占伊繳交之保費等文書,經查其內容並無法具體證明被告有承認侵占情事,自難認為可採,附此敘明。
㈥檢察官起訴書、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告訴意旨及證人陳
繪翔證言均以被告若無侵占犯行則何以自願補繳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費而推論被告有侵占犯行,惟業務員於受指訴時,亦常有投訴事實縱非屬實,然為息事寧人而願損失金錢以平息糾紛之情,而被告暨已於偵查及審理中辯稱其補繳該等保險費僅為息事寧人而非承認有該等犯行,且依上開事證,並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侵占犯行,自難僅因被告補繳款項即推認其已承認犯罪。
六、綜上所述,原審基於上開理由,以依現存卷內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業務侵占犯行,而為被告甲○○無罪之諭知,經核其認事用法,證據取捨,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並無不合。
七、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證人陳繪翔證稱與被告並無借款,每次交錢給被告時明確告知係交付保費,且未有任何證據足證被告所言屬實,被告所辯自不足採。㈡社會上不乏家境優渥之人至便利超傷竊取價值微薄之物品案例,且諸多上櫃公司之富有老闆亦常犯內線交易或侵占公款等罪,原判決以被告之財務狀況並無異常,且無不能立即調現繳還本件指訴侵萬餘元之情,而認被告無侵占之犯行,其邏輯推論顯有違誤。㈢告訴人訴即證人陳繪翔於偵查、審理中均指證被告侵占其所繳之保費,雖於偵、審中所述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事實並無變異,原審竟認證人陳繪翔所言全不可採,而判決被告無罪,顯有違誤。
八、本院查:㈠依證人陳繪翔於原審96年7月11日所證述其保費原由台北總
公司 曾明聖 受理收取,嗣後改由被告收取等情,然依任何保險公司制度,收取保費均須交付收據予要保人收執,其原先既由台北總公司之人收取,理應會交予收據,茍其有繳付保費予被告,被告亦應交付收據予證人收執,如未交付收據,證人與被告原本既無認識,證人理應催討收據以明繳交保費之及保險權益之義務責任,然證人均未提出任何收據資以證明其已繳付系爭保費。再如證人有交付保費予被告,但被告並未交付收據予證人收執,衡諸常情,證人若與被告係舊識,較易發生熟人未交付保費收據,礙於情面未予當面催討,致未取得收據;如其等並非舊識,則證人理應會向被告催討收據,但其並未執有任何收據,尚難證明證人有繳付保費予被告,同理被告所辯證人有向其借款,但亦未提出任何借據以資證明,是被告所辯,亦難證實。被告與證人陳繪翔所述,各執一詞,均無其他具體事證進一步證實其等所述,然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則被告是否有侵占犯行,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即應有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侵占犯行,始能令負罪責。
㈡再依附表一所示之證人三張保單之繳費情形,自90年起至94
年止,均未正常按時繳付,甚有未繳而使保單停效,或以保顯金墊繳,且尚有以保單借款之情,顯見證人上開期間之繳付保費情形並不正常,可以認定。再附表一編號一、二之保單,保費均為5千餘元,於91、92年均未繳付,其卻稱編號三保費為3萬餘元之保單92年之保費有交予被告,亦無收據證明,況尚有以該保單向告訴人公司借款須繳付,則證人所述是否屬實,頗值商榷。是原審認證人陳繪翔之證詞有瑕疵而不能採為認定被告犯罪證據,並無不合。
㈢又原審以被告為保險公司之區經理,收入頗豐,而依案發前
後並無財務不佳之情,認無侵占證人保費之不法動機,而無侵占之犯行,縱其論述未能周全,但亦不能以此反推被告有侵占犯行。況依保險業實務,區經理為維護其保險績效,常有代客戶墊繳保費,嗣後再扣抵之情,是亦不能以被告有代證人墊繳保費,即遽認被告有侵占證人之保費之犯行。
㈣綜上所述,原審以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有侵
占保費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被告甲○○無罪之判決,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未據提出新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侵占保費之犯行,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自應為持被告無罪之判決。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國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附表一:本件陳繪翔投保之三件保單│├─────────┬───────────┬───────────┬───────────┤│編號│一│二│三│├─────────┼───────────┼───────────┼───────────┤│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要保人│陳繪翔│陳繪翔│陳繪翔│├─────────┼───────────┼───────────┼───────────┤│被保險人│張耀勻│張議月│陳繪翔│├─────────┼───────────┼───────────┼───────────┤│保費│年繳│年繳│年繳│├─────────┼───────────┼───────────┼───────────┤│各期保費應繳日期│每年12.26│每年12.26│每年11.18│├───┬─────┼───────────┼───────────┼───────────┤│首期│保費繳納日│89.12.26│89.12.26│略││├─────┼───────────┼───────────┼───────────┤││保險期間│89.12.27-90.12.26│同左│略││├─────┼───────────┼───────────┼───────────┤││繳交情形│89.12.28繳納5,530元│89.12.31繳納5,110元│略│├───┼─────┼───────────┼───────────┼───────────┤│90年度│保費應繳日│90.12.26│同左│90.11.18││├─────┼───────────┼───────────┼───────────┤││保險期間│90.12.27-91.12.26│同左│90.11.19-91.11.18││├─────┼───────────┼───────────┼───────────┤││繳納情形│91.02.25繳納5,530元│同左│①應繳未繳,於91.01.21││││││由保險金墊繳保費。││││││②於91.01.31補繳保費30││││││,904元。│├───┼─────┼───────────┼───────────┼───────────┤│91年度│保費應繳日│91.12.26│同左│91.11.18││├─────┼───────────┼───────────┼───────────┤││保險期間│91.12.27-92.12.26│同左│91.11.19-92.11.18││├─────┼───────────┼───────────┼───────────┤││繳納情形│①未繳保費,保單停效。│①未繳保費,保單停效│①應繳未繳,於91.01.21││││②於93.02.26申請復效,│②於93.02.26申請復效,│由保險金墊繳保費。││││於93.04.15補繳本期保│於93.04.15補繳本期保│②於92.06.06補繳保費30││││費3,860元。(註:同│費3,586元。(註:同│,904元。││││時與92年度合繳)│時與92年度合繳)││├───┼─────┼───────────┼───────────┼───────────┤│92年度│保費應繳日│92.12.26│同左│92.11.18││├─────┼───────────┼───────────┼───────────┤││保險期間│92.12.27-93.12.26│同左│92.11.19-93.11.18││├─────┼───────────┼───────────┼───────────┤││繳納情形│①未繳保費,保單停效。│①未繳保費,保單停效。│①應繳未繳,於93.01.21││││②於93.02.26申請復效,│②於93.02.26申請復效,│由保險金墊繳保費。││││於93.04.15補繳本期保│於93.04.15補繳本期保│②於95.04.27補繳保費35││││費5,206元。(註:同│費4,816元。(註:同│,811元。││││時與91年度合繳)│時與91年度合繳)│◎補繳保費由被告繳納。││││││★陳繪翔聲明遭侵占保費│├───┼─────┼───────────┼───────────┼───────────┤│93年度│保費應繳日│93.12.26│同左│93.11.18││├─────┼───────────┼───────────┼───────────┤││保險期間│93.12.27-94.12.26│同左│93.11.19-94.11.18││├─────┼───────────┼───────────┼───────────┤││繳納情形│①未繳保費,保單停效。│①未繳保費,保單停效。│①應繳未繳,於94.01.21││││②由陳繪翔、張議勻於95│②由陳繪翔、張議勻於95│由保險金墊繳保費。││││.03.28填寫復效申請書│.03.28填寫復效申請書│②於95.04.27補繳保費33││││交付被告,由南山人壽│交付被告,由南山人壽│,548元。││││保險公司於95.04.13受│保險公司於95.04.13受│◎補繳保費由被告繳納。││││理,於95.05.03補繳本│理,於95.05.03補繳本│★陳繪翔聲明遭侵占保費││││期保費3,685元、94年│期保費3,449元、94年│││││度保費後,同日復效。│度保費後,同日復效。│││││◎補繳保費由被告繳納。│◎補繳保費由被告繳納。│││││★陳繪翔聲明遭侵占保費│★陳繪翔聲明遭侵占保費││├───┼─────┼───────────┼───────────┼───────────┤│94年度│保費應繳日│94.12.26│同左│94.11.18││├─────┼───────────┼───────────┼───────────┤││保險期間│94.12.27-95.12.26│同左│94.11.19-95.11.18││├─────┼───────────┼───────────┼───────────┤││繳納情形│①未繳保費,保單停效。│①未繳保費,保單停效。│①應繳未繳,於95.01.21││││②由陳繪翔、張議勻於95│②由陳繪翔、張議勻於95│由保險金墊繳保費。││││.03.28填寫復效申請書│.03.28填寫復效申請書│②於95.05.10補繳保費31││││交付被告,由南山人壽│交付被告,由南山人壽│,382元、併清償89年││││保險公司於95.04.13受│保險公司於95.04.13受│之保單借款本息。││││理,於95.05.03補繳本│理,於95.05.03補繳本│●均由陳繪翔郵政劃撥繳││││期保費4,897元、93年│期保費4,545元、93年│納。││││度保費後,同日復效。│度保費後,同日復效。│││││◎補繳保費由被告繳納。│◎補繳保費由被告繳納。││├───┼─────┼───────────┼───────────┼───────────┤│95年度│保費應繳日│95.12.26│同左│95.11.18││├─────┼───────────┼───────────┼───────────┤││保險期間│95.12.27-96.12.26│同左│95.11.19-96.11.18││├─────┼───────────┼───────────┼───────────┤││繳納情形│①96.01.11繳納本期保費│①96.01.11繳納本期保費│①95.11.20繳納本期保費││││5,530元。│5,110元。│31,382元。││││②由陳繪翔繳納。│②由陳繪翔繳納。│②由陳繪翔繳納。│├───┼─────┼───────────┼───────────┼───────────┤│備註││││①因保費墊繳,本保單未││││││曾停效。││││││②於89.11.23保單借款││││││95,000元,至95.05.││││││10償還。│└───┴─────┴───────────┴───────────┴───────────┘┌─────────────────────────────────┐│附表二:陳繪翔聲明書│├─────────────────────────────────┤│一、本人陳繪翔保單號碼Z000000000於保單年度應繳費期前,將92年應繳保││費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叁拾貳元整,於關西至新埔之公路邊,轉交予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之業務元林 芷綺 無誤。││二、另本人陳繪翔同上保單Z000000000,93年度保費新台幣叁萬壹仟叁佰捌││拾貳元整,亦於保單年度應繳費之期前,於石門山休閒農莊之老地坊餐││廳,轉交予南山人壽公司業務員 林芷綺 無誤。││三、陳繪翔之女兒張耀勻保單號碼H00000000其93年之保費新台幣伍仟伍佰││叁拾元整及張議勻保單號碼Z000000000之93年保費臺幣伍仟壹佰壹拾元││整,共計10640元整,於○○鎮○○街○○○號2F承租之住家,在應繳年││度保費之期前,繳交於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林芷綺。以上皆屬事實││無誤。││立書人:陳繪翔95.5.2│└─────────────────────────────────┘┌─────────────────────────────────┐│附表三:被告陳述書│├─────────────────────────────────┤│與陳繪翔女士資金往來狀況:││一、關西:87-88年本人交付小額金錢,金額約貳萬元,本人借貸。││二、新埔路上,3萬多元→本人交付。││三、陳小姐拿錢時間約為92.3月還3萬元。││四、陳小姐拿錢第二次,93年-94年1月底→3萬柒仟元。││針對保單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收取保費事,因有之前資││金往來問題,故業務員林芷綺私自的認知是屬於還款部份,實乃無侵占客戶││保費情誼,懇請公司查荷。││林芷綺│└─────────────────────────────────┘┌─────────────────────────────────────────────┐│附表四:證人陳繪翔96年7月11日審判期日關於發覺被告未將交付保費繳回公司證言│├─┬───────────────────────────────────────────┤│㈠│(檢察官問)陳繪翔女士,請問一下妳認識甲○○嗎?如何認識?,妳跟她是什麼關係?│││(證人答)「我認識林小姐是因為我的保費之前都一直由臺北總公司的曾明聖先生幫我受理。│││」、「他(註:指曾明聖)陸續跟我收了幾年保費之後,後來他就沒有來幫我收保費│││了,那我擔心我的保費會過期,我的權利會受損,所以我就打電話到南山總公司去,│││問要怎麼辦,當下我撥過去的電話是林小姐幫我接的。當下她也很客氣的跟我講說她│││可以幫我做這個服務,以後轉由她來做好嗎?」、「認識她的這個期間她來,也是服│││務的很好。相繼的我孩子的保費也跟她買。陸陸續續也經過了幾年,每年她都是這樣│││子幫我收保費,然後她又是南山的經理,我不疑有他,我一樣這樣子交給她,一直到│││了92年的時候。他們夫妻兩個都在南山做,她也介紹我說她做到了經理。其實已經是│││有個信任,又那麼多年了,所以我陸陸續續到92年,我一樣92、93年都是這樣交給│││她。到了93年我要再交保費的時候,公司才跟我講說妳好幾年都沒繳了,我才恍然大│││悟。」。│├─┼───────────────────────────────────────────┤│㈡│(審判長問)這時候(註:指證人證述打電話予公司詢問繳費時)保費已經給她了沒有?給她了?│││(證人答)保費給了。│││(審判長問)92、93年的時候,公司打電話給妳的時候,錢都已經給她了?│││(證人答)我說我是交給林小姐,可是公司告訴我我的保費都沒有繳。│││(審判長問)公司怎麼說,打電話來跟你講嗎?│││(證人答)不是,因為我的保費經超過了11月份,我11月要繳保費,可是我每年我都把所有的錢│││想盡辦法積存到。│││(審判長問)公司怎麼跟妳講?公司打電話來跟妳講還是派人來跟妳講?│││(證人答)打電話。我從電話裡面詢問他我要繳多少保費。│││(審判長問)那公司怎麼講?92、93都沒繳嗎?│││(證人答)公司就說小姐你已經92、93年都沒繳。│││(審判長問)你講一下時間好不好?公司告訴妳的時候是什麼時間?妳說11月要繳保費?│││(證人答)對。超過11月份了。│││(審判長問)11月4號是不是?│││(證人答)對,對。因我一直認為說我每次都繳現金,有三個月。│││(審判長問)好。那妳有沒有跟她說你已經都繳給被告了?│││(證人答)「我馬上就跟她講,我都繳了啊,可是公司沒有進帳。」、「我第一個聯想就是我│││該打電話給我的服務員,問他怎麼回事。」、「服務員回答我,不會啊,我每年都幫│││妳繳。」、「然後我就說,可是公司跟我講說沒有繳啊,妳要不要幫我查清楚?│││她說好。」、「隔了幾天,兩天吧,她打電話跟我講說我查到了,妳的保費是當初我│││繳給那個大學生的帳戶裡面去,所以妳的帳戶沒有存進去了,把我的保費繳到大學生│││了。我聽到我就說那如果是這樣的話是有錯誤的話,那就把大學生那邊的保費拿回來│││,繳我的不就OK了嗎。」、「後來朋友都跟我建議,不會有這樣的錯誤,後來我很慌│││。」。│├─┼───────────────────────────────────────────┤│㈢│(審判長問)她(註:指被告)有沒有答應要幫妳改過來?│││(證人答)「她沒有答應,她只說我把妳的保費都繳到大學生那裡去了,她只跟我承認她那個│││是個錯誤。我請她彌補,她說好,但遲遲沒有做,所以我常給她電話,她也跟我解釋│││她的理由說,我也把她當朋友,我認為說只要妳有心想做彌補,我可以理解。」│││、「後來朋友跟我講說妳一定要跟南山說,要不然這樣會影響我們的權益。那我就直│││接到了南山公司,跟他們申訴這件事情。當初跟我接洽的是蘇小姐,告訴我說既然是│││這樣子,那妳要不要寫,假如有這件事情要我寫在紙上,不是空口無憑,意思說妳既│││然說林小姐拿妳的這些東西,那你就要寫,南山才有辦法幫我做這個權利的,蘇小姐│││就開始幫我處理這件事情,她有直接打電話問她,跟她講說妳拿了陳小姐的錢。」│││(審判長問)妳有聽到嗎?│││(證人答)沒有,那是蘇小姐她跟我講的。後來蘇小姐跟我講說第二天的時間她把保險部分的錢│││都補足了。││││├─┴─┬─────────────────────────────────────────┤│備註│以上證人證言內容,除依同日審判程序筆錄記載外,並參酌同日法庭錄音逐字議文整理。│└───┴─────────────────────────────────────────┘┌─────────────────────────────────────────────┐│附表五:證人乙○○96年8月2日審判期日關於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查覺被告侵占本件保險費經過證言│├─────────────────────────────────────────────┤│(審判長問)本件公司發現後,被告繳納回公司相關三張保單的保費,金額各若干?方式為何?││(證人答)Z000000000保單中,陳繪翔於95年5月10日匯款168,336元的金額包含94年償還保費及之││前貸款的金額,至於95年4月27日一共匯入本金69,359元,利息1,259元,從帳目上看不││出來是被告繳納的。Z000000000與Z000000000發現被告侵占後,被告何時補繳也看不出來││,事實上這二張保單只有89的首期保費是被告的代碼,之後91年、93年、95年繳費的紀錄││都看不出被告的代碼。││(審判長問)請回答是否Z000000000保單於95年4月27日繳款紀錄及Z000000000、Z0000000000張保單││95年5月3日繳款紀錄均是你們公司發現被告有侵佔情事後,要求被告繳納各單保費的結││果?││(證人答)各該繳款紀錄是不是被告繳的從帳目上看不出來,本案的發生是因為保戶陳繪翔來電告知││被告92、93年的保費共計73,354元未交付給公司,公司查詢後發現該保戶的保單停效或是││墊繳,沒有繳納保費,就請被告來解釋,被告說她在95年5月18日她有到分公司說明她有││書面(註:即附表三所示陳述書)承認收取保戶92、93年的續期保費,但主張是她與保戶││間借款關係,公司有寄存證信函給被告,要求被告把這些保費繳回公司,至於被告有無繳││回保費我不知道。│├─────┬───────────────────────────────────────┤│備註│以上證人證言內容,除依同日審判程序筆錄記載外,並參酌同日法庭錄音逐字議文整理。│└─────┴───────────────────────────────────────┘┌─────────────────────────────────────────────┐│附表六:證人陳繪翔96年7月11日審判期日關於就附表一所示三張保單繳費期限之證言│├─┬───────────────────────────────────────────┤│㈠│(檢察官問)那能不能請妳說明一下你的那三張保單的保費是怎麼繳交?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繳│││交?│││(證人答)其實這是我當初去申訴的內容(註:即上開附表二之聲明書),一直都是沒有變更的│││,我是很實在的在申訴。│├─┼───────────────────────────────────────────┤│㈡│(審判長問)在上面(註:指上開附表二之聲明書內所載之「期前」),所謂期前是指?│││(證人答)反正就是11月份的前前後後。因為我一直認為繳現金可以延後,最慢…。│││(審判長問)你這三張保單都是11月要繳費是不是?│││(證人答)還有孩子的不是吧!│││(審判長問)所謂期前就是指?│││(證人答)就是繳保費的這幾天。│││(審判長問)就是每一期要繳保費之前就是了?│││(證人答)每一年,我是年繳。│││(審判長問)每一年要繳保費的期限之前就是了?│││(證人答)繳保費的期限之內。│││(審判長問)那你自己的保單是11月是不是?│││(證人答)對。│││(審判長問)那你小孩的保單呢?我記得保單是寫11月,是每年11月。那小孩的兩張保單,是幾月│││你知不知道?│││(證人答)我看一下。│││(審判長問)12月嗎?你投保是12月投保的,那是不是12月就要繳?│││(審判長問)怎麼樣,看不看的出來?從我們法院的資料來看,好像你是89年12月26號投保的吧?│││兩張小孩的保單。那是不是就是12月要繳?│││(證人答)小孩子的保費是5月份左右。│││(審判長問)5月份?│││(證人答)這個保險繳納證明書上面,都是5月份的時間,所以應該保單也是那個時間的保費,│││孩子的保費跟大人的保費是不同的時間繳。│├─┴─┬─────────────────────────────────────────┤│備註│以上證人證言內容,除依同日審判程序筆錄記載外,並參酌同日法庭錄音逐字議文整理。│└───┴─────────────────────────────────────────┘┌─────────────────────────────────────────────┐│附表七:證人陳繪翔96年8月2日審判期日關於就附表一所示三張保單繳費期限之證言│├─┬───────────────────────────────────────────┤│㈠│(審判長問)對於剛才證人陳述你向公司投訴,僅有92、93年保費被侵占,而不包含94年,但經公│││司查詢結果,發現你94年的保約,亦因未繳保費而停效,有何意見?│││(證人答)不可能沒有繳的狀態,如果沒有繳…。│││(審判長問)你當時是投訴92、93年,還是連94年都有投訴?│││(證人答)審判長我必須要說明一下,我92、93年的錢交給她,她是沒有繳的狀態,我94年那年│││11月份去,應該是,時間隔了那麼久,我真的沒辦法明確的說,我只能跟你講說,就│││是每一年的保費都有繳,以致今天南山還給我這樣的權利,至於哪一天繳因為時間,│││我今天也沒有帶資料是哪一天繳的,這個我真的沒有辦法說清楚。│││(審判長問)妳是投訴哪一年的保費?│││(證人答)就我上面寫的啊,92、93年的啊!│││(審判長問)可是94年妳同樣也是有交給她,可是94年她沒有繳給公司,妳為什麼不投訴94年?│││(證人答)「因為南山就是告訴我說92、93兩年的保費就是都沒有繳,當我知道這個問題的時候│││,以為94年有繳,因為我每年都這樣子按時交給她啊。」、「當時她(註:指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客服人員)跟我講是說妳92、93年的,妳自己的跟你孩子的部分都沒有繳│││。所以我才寫了這張聲明書(註:即上開附表二所示之聲明書)去,所以我就沒有寫│││到這部分,那時候公司還幫我統計我總共欠了多少。」│││(審判長問)這樣不合理啊,因為公司去查妳94年也沒繳,可是妳卻只投訴92、93這也是不合理啊│││!妳95年才來投訴的啊,對不對?│││(證人答)我現在沒有資料可以看我是94年到底哪一天繳的或哪一天補繳的,95年的年初我知道│││這件事的時候,南山告訴我說我這麼久沒繳所以我才再做這麼一個補的動作。│├─┼───────────────────────────────────────────┤│㈡│(審判長問)對於方才證人證稱95年5月10日妳匯款168,336元,其中除貸款金額136,954元,尚│││包含Z000000000保單94年保費,可見你對於94年保費未繳已然知悉,究竟如何請詳述│││?他(註:指乙○○)剛講說妳有匯款16萬,除了要還那貸款之外,裡面還包了一期│││保費。│││(證人答)那是95年的保費。│││(審判長問)他講的是繳94年你講的是繳95年?│││(證人答)95的,95的。│││(審判長問)底是95還是94?95年時間不是還沒有到?│││(證人答)「我們…我們…繳保費都是年還沒開始我們就先繳。」、「我可以很確定我每年都│││繳了保費,南山到現在還給我這些權利。」│├─┼───────────────────────────────────────────┤│㈢│(審判長問)但依該劃撥儲金存款單(註:即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94年度之郵政劃撥單)載明應繳│││日期為94年11月,顯然是繳納94年的保費有何意見?(提示)│││(證人答)我現在真的沒有辦法記憶。│││(審判長問)劃撥單是的確妳自己寫的?│││(證人答)是我自己寫的。我可以很確定我每年都固定繳了保費,才有我今天這個權利,不然南│││山過了一年還仍然給我這些權利,不可能的事情,那些錢是南山公司告訴我說這些錢│││要補齊。│││(審判長問)那你94年豈不是繳了二次,一次繳給她(註:指被告),一次繳給南山公司?│││(證人答)「我現在無法說明白,為何中間會有這樣的落差,我每年都有繳保費這是事實,我都│││是繳給 林芷琦 。」、「94年繳不繳,也不關92、93年這個侵占的部分,我們據理力爭│││是針對…,94年我有沒有繳跟92…,我願意放棄權利的話,那是案件的事實,那是我│││要陳述是這個部分。」│├─┼───────────────────────────────────────────┤│㈣│(審判長問)方才證人(註:乙○○)稱保約停效會通知保戶,你是否收到此類通知?│││(證人答)我沒有收到,我就是沒有收到。我是事後才知道我好幾年沒繳,我根本沒有收到,沒│││有收到通知說妳停效了或者是說。│││(審判長問)那妳怎麼知道要去投訴呢?│││(證人答)我打電話,那已經是繳費期間了,我打電話到公司。│││(審判長問)妳為什麼會想要打電話呢?│││(證人答)時間到了,我不打我權利會睡著。│││(審判長問)妳怎麼知道要打電話?│││(證人答)她那段時間,我有打電話給她,可是她沒有回應。│││(審判長)是怎麼懷疑?│││(證人答)我沒有懷疑,我一直都沒有懷疑,我是想說他沒有回應,那我打到公司看我要繳多少│││錢,是這樣的原因,公司才告訴我說我的保費沒有繳。│││(審判長問)什麼意思,你的意思是說當時知道你保費沒有繳。│││(證人答)我不知道。│││(審判長問)你為何想到要打電話到公司。│││(證人答)可是我該繳保費了,每年到了十月我要繳保費了,我很信任他,因為他是南山的主管│││啊,我還有打電話公司詢問要繳多少錢,這個金額是她告訴我。│││(證人答)我這邊還有資料是我大致說的。│││(審判長問)妳之前也復效過啊,妳也知道啊!那復效的理由是什麼,為什麼妳會復效?這是本案│││一直存在的問題,因為妳都一直強調妳都一直按照時間繳保費,就不會有停效或復效│││的問題。│││(證人答)這個也許我上次的言語有點不當之處。因為我也沒有帶資料來,沒辦法在這裡查。我│││哪一年沒有,那個復效,因為我這幾年我一直都是交給她,復效的動作也都是交由她│││來幫我辦,我一直都認為不會有問題,我才會把保費交給他,是這樣的原因。至於這│││中間我復效跟我哪一年哪一天繳我覺得這不是問題,跟我沒有什麼關係。│├─┴─┬─────────────────────────────────────────┤│備註│以上證人證言內容,除依同日審判程序筆錄記載外,並參酌同日法庭錄音逐字議文整理。│└───┴─────────────────────────────────────────┘┌─────────────────────────────────────────────┐│附表八:證人陳繪翔96年7月11日審判期日關於就附表一所示三張保單關於停效之證言│├─────────────────────────────────────────────┤│(審判長問)審判長問,保費都既稱已繳交,又為何保約會被停效?又復效申請為何會透過被告進行?││先講會什麼都會復效?││(證人答)其實這中間我復效了二次,一次是我的保單,一次是林小姐幫我手上拿的,因為沒有...││(審判長問)那你錢有沒有按時繳?是沒有才會停效嗎?││(證人答)我就是..││(審判長問)那又跟你講的不一樣,有按時繳怎麼會被停效?││(證人答)對啊,可是我並沒有影響道公司不承受我這個有繳保費的事實啊。││(審判長問)那是你後來的事,請盡量講前面的事情啦。││(證人答)前面一次是我曾經復效過二次││(審判長問)那次不是因為沒有繳保費?是停效原因是什麼?││(證人答)是因為保費超過在範圍之內,因為我保單是在她那裡,我不知道該繳交保費啊。││(證人答)所以她才幫我停一半。││(證人答)確實我二個小孩的保約有被停效,但並非我不繳保費,而是因為保單都在被告處我不知道││何是要繳,導致過期,我問被告何時要繳。││(審判長問)你有問她何時要繳嗎?││(證人答)對阿,就是保單在她那裡我不知道何時要繳,我問她的時候,她說那已經過期了,那我要││幫你申請復效。也是她幫我辦的阿。│├───┬─────────────────────────────────────────┤│備註│以上證人證言內容,除依同日審判程序筆錄記載外,並參酌同日法庭錄音逐字議文整理。│└───┴─────────────────────────────────────────┘┌─────────────────────────────────────────────┐│附表九:證人陳繪翔96年7月11日審判期日關於是否曾邀同被告參與直銷之證言│├─┬───────────────────────────────────────────┤│㈠│(辯護人問)那你有沒有跟被告講過如果不一起從事這個行業(註:販賣開運、改運商品),被告│││的保險行業會做不下去?│││(證人答)「這是威脅的話,我不可能這樣說。」、「我是一份好意,可是不代表我威脅他唷」。│├─┼───────────────────────────────────────────┤│㈡│(審判長問)你說好意是什麼意思?│││(證人答)因為我有學八字命理,那這個期間因為她發生這麼多的事情,我有約略看得出一些端倪│││,那我是跟她講說,如果你,我不是叫她去從事,也不是叫她購買,這都沒有,我只是│││跟她建議說,如果你這樣子會比較順遂一點。│││(審判長問)怎樣會比較順遂?買東西還是開..│││(證人答)不是不是!我從來沒有要求他買過東西│││(審判長問)怎麼樣比較順遂啊?│││(證人)對阿,那就是因為我們學過這個東西。│││(審判長問)你要建議他什麼嘛?給他什麼樣的建議?│││(證人答)比如說,叫她穿什麼顏色的衣服她會比較幸運啊。│││(審判長問)有沒有要求被告購買開運商品?│││(證人答)沒有,保證沒有絕對沒有。│├─┴─┬─────────────────────────────────────────┤│備註│以上證人證言內容,除依同日審判程序筆錄記載外,並參酌同日法庭錄音逐字議文整理。│└───┴─────────────────────────────────────────┘┌─────────────────────────────────────────────┐│附表十:證人陳繪翔96年8月2日提出指訴被告承認有侵占犯行之證據│├─┬───────────────────────────────────────────┤│㈠│【發送於:15:21:23/0000-00-00】│││翔:我又被騙了上午去辦二胎房貸給我一些時間相信我一定會處理-芷綺│├─┼───────────────────────────────────────────┤│㈡│【發送於:08:23:27/0000-00-00】│││繪翔:你誤會了不是不接目前在台中開會星期六下午回去與你連絡-芷綺│├─┼───────────────────────────────────────────┤│㈢│繪翔:│││從台中回來即到妳家,因妳的電話無回應,故先行將你的保單放置在門上,下星期五以前,公司會│││將收據直接寄交新竹-新豐,請留意,若無收到,請與我聯絡,星期二若妳有到桃園上課,請打電│││話給我。芷綺95.4.1│├─┼───────────────────────────────────────────┤│㈣│繪翔:│││等不到妳回來,我先回家了,明天能否與我聯絡,深知您心煩,但請無論如何約個時間見一面好嗎│││?芷綺5/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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