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通行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3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蔡欣澤 律師(112年3月8日解除委任)複代理人 錢佳瑩 律師(112年3月8日解除委任)
張庭維 律師 陳韋碩 律師被告 江澤佑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蔡奕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通行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合計面積6平方公尺)」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合計面積6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林秀菊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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