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81號原告 蔡沅恩 訴訟代理人 姜林青吟 律師複代理人 范成瑞 律師被告 陳忠文
陳俊廷
李啓維 追加被告芫吉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韋吉 追加被告 林韋亘上 三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追加被告 施文祥
陳柏洋 上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 律師
何金陞 律師追加被告 楊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陳忠文等9人因涉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犯罪嫌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42472號偵查後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原訴字第2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因系爭刑事案件之調查及審結情形,顯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訴訟終結確定,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復兩造均已當庭同意於系爭刑事案件終結確定前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112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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