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1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葉一帆
方名亮
被 告 蘇明道 律師即 鄭德隆 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羅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1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08年2月19日上午09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鄭德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
玖仟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黃玉真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