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附表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37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97年4月3日│300,000元│97年10月3日│CH659876││1│││││├─┼───────────┼───────────┼───────────┼───────────┤│0│97年11月1日│500,000元│97年12月1日│CH276106││2│││││├─┼───────────┼───────────┼───────────┼───────────┤│0│97年11月5日│200,000元│97年12月5日│CH276107││3│││││├─┼───────────┼───────────┼───────────┼───────────┤│0│97年11月11日│300,000元│97年12月11日│CH276108││4│││││├─┼───────────┼───────────┼───────────┼───────────┤│0│97年11月22日│200,000元│97年12月22日│CH2761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