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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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3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振家
具保人陳君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君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振家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陳君豪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出具現金保證(刑字第00000000號)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橋頭地檢署113年5月23日訊問筆錄、報到單、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足佐(見橋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544號偵卷第159頁至第165頁、第169頁至第172頁、第175頁),嗣後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橋頭地檢署以113年度偵字第10544號起訴書起訴繫屬本院。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113年11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嗣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到案等情,此有本院囑託拘提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書各1份、被告、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3份、個人戶籍等資料2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7頁、第71頁至第73頁、第89頁、第211至第217頁、第255至第257頁),而被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表2紙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59頁至第261頁),足見被告業已逃匿,參考前揭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姚怡菁
法 官黄筠雅
法 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