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號

原告元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明璋

被告 廖明隆 即廖明隆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借款可獲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萬5,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數核定之,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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