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339號原告上盈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政翰 被告 莊啟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是原告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鄧晴馨
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