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0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金清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陳全遠 告訴被告徐金清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陳麗芬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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